消费者保护法公布尔日期 830111最新异动日期 940205法规沿革中华民国 83 年 1 月 11 日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64 条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22 日总统令公布增订第 7 之 1、10 之 1、11 之 1、19 之 1、44 之 1 与 45 之 1~45 之 5 条条文;并修正第 2、6、7、13~17、35、38、39、41、42、49、50、57、58 与第 62 条条文;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6 日行政院令发布第 45 之 4 条第 4 项之小额消费争议额度定为新台币十万元中华民国 94 年 2 月 5 日总统令增订公布第 22 之 1 条条文法条容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立法目的)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升国民消费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法
有关消费者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第 2 条 (名词定义)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
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
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消费关系:指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就商品或服务所发生之法律关系
消费争议:指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因商品或服务所生之争议
消费诉讼:指因消费关系而向法院提起之诉讼
消费者保护团体:指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登记之法人
定型化契约条款: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订立同类契约之用,所提出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
定型化契约条款不限于书面,其以放映字幕、贴、牌示、因特网、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属之
个别磋商条款:指契约当事人个别磋商而合意之契约条款
定型化契约:指以企业经营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约条款作为契约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订定之契约
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 、型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