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24〕159 号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法律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发布,于 2024 年 1 月 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2、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3、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建工程申报表4、深圳市建设局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二 ΟΟ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法律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阻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