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刑法论文 版权保护的刑法应对网络版权犯罪并非是刑事法律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独立罪名,而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所实施的网络犯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交叉形态,即犯罪者利用互联网猎取手段便捷性、信息传播及时性等特征,所实施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新型犯罪形态不仅严重侵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因传统刑法管制缺位造成维权困境,极大影响了网络环境的健康进展[1]。当下,我们亟须正视网络版权犯罪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厘清当前刑法保护的主要争议焦点,并以此为立足点,构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版权刑法保护的新秩序,从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互联网背景下版权刑法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互联网丰富了版权的内涵和外延,即传统的印刷版权逐渐向数字版权转化的过程中,不仅版权主体范围更加宽泛,比如,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混合成为版权人的情况日益增多,而且版权表现形式更加丰富,比如,多媒体作品、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库和集成电路等新的版权作品出现,同时也衍生出了更加多样的版权,诸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权等。与版权内涵和外延的扩展相适应,侵犯版权犯罪也呈现与传统犯罪不同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多元化。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行为的参加者十分广泛,他们在侵权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均不同。互联网背景下,版权侵害一般会经历上传、储存、检索和下载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作品提供者、网络连接服务者和作品下载者等主体,这些主体的存在都使版权享有者对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削弱。二是主观目的不明确。对版权进行保护的宗旨在于适度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合理划分版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作品的使用范围,从而激励知识传播和创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社会公众出于学习、借鉴和讨论等目的使用作品是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犯罪目的和动机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有的版权侵犯主体是为了实现网络共享,有的版权侵犯主体是为了提升个人声望或是降低作品作者声望。这些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三是犯罪行为新型化。传统模式中对版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2]。在网络没有普及之前,公众对作品的猎取只能通过在市场中购买、租借作品的有形载体来实现,而在网络普及之后,信息的数字化大大简化了犯罪流程,降低了犯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