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虽然不以“补充性要件”和“损害平衡要件”为确立的必需条件,但是,要建立适当的防御。本文是对正当防卫的探析,从正当防卫的问题、限定等情况出发,进行论述。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行为;防卫意思引言进行正当防卫,首先,前提是要面对“紧急”非法侵权,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后,又在面对违法行为有积极意义上加以危害的行为时,则否定有紧迫性;其次,必需要确定它是有防御意义的,但若是存在攻击想法或其他的动机,则不能确定是防御动机,不能判定为防卫。最后,必须要确定是为防御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不以最终的结果造成的损害大小为判断标准,而应根据是否有必要开展防卫行为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一、正当防卫问题之所在正当防卫的独立意义是防止非法的“迫在眉睫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防卫的成立是不以“补充性要件”为必要的,其现实意义在于“紧迫的不法侵害”面前,既不回避义务,没有义务避免(回避,退避义务)。一旦受伤的人对于“紧迫的不法侵害”有防止或避免的义务,则对“紧迫的不法侵害”加以防止,避免其威胁自己的合法利益,对它进行必要的反击。此外,法律利益的保护应该允许针对侵害者进行反击,因此可以说,法律利益的保护要在必要范围内,这才是被允许的反击。为此,就不再需要“损害的衡量”这一要素。总之,对被害人利益的优势不会左右或被限制于对“非法侵略”的利益判断价值的大小。在这种方式中,对于正当防卫是可以这样理解的:基于“紧迫的不法侵害”的前提,可以确定被害者的利益被优先考虑,那么其成立的要件也不同于紧急避险。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这样理解:正当防卫,虽然原则是以违法性阻却原理 “法益衡量”为基础的,但为了确保被侵害者的权益优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需不同于紧急避险。二、正当防卫的限定1.侵权行为的紧迫性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要确立正当防卫,首先必须满足的前提是存在“迫在眉睫的不法侵害”,如果没有“迫在眉睫的不法侵害”,就没有正当防卫的余地。在这里,所谓“不法”就是指法律的意思,不以侵害者对于侵害行为有责为必要。此外,被称为“不法”,而不是“侵害”应该成为必要的元素,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它是对值得保护的利益即可。作为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非法侵权”必须是一种紧迫的违法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利益的风险必须非常迫切,或者存在法律利益侵害的现实或已经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时间诉诸于公共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