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法律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进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24〕9 号)及其配套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开展现货试点地区根据《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五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运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运营企业可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加跨省跨区交易
第六条 [对市场成员的要求]所有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主动接受监管,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营秩序
第七条[市场交易主体权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发电企业1
执行优先发电合同(发电企业发电量分为优先发电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基数电量,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