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上市锁定期小结保荐人复习备考 2024—06—26 1 3:49:1 7 阅读 939 评论 5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依据国浩所孙立律师所著《关于首发上市锁定期法律问题概述》一文、春晖投行在线站长春晖兄 2007 年 6 月 11 日所著投行笔记,结合自己的阅读经验和理解(补充了西部矿业案例),现对首发上市时的锁定期问题小结如下: 一、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 142 条第 1 款 ﻫ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0 0 6 ) 5
1 . 4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 2 00 6) 5
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 5
6 ﻫ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