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附件:十三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保证在建施工项目工程款能及时足额的回笼,并维护与劳务单位双方的利益,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属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验工计价为:1、 项目部对建设单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2、 项目部对劳务队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济核算办公室是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计财部是项目部的主责部门;各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执行。第二章 项目部对建设单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第五条 各公司、项目部负责验工计价人员应充分讨论施工合同有关价格和价格调整的条款,掌握投标报价或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定额使用,熟悉费用组成,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和验工计价标准,做好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工作,及时收回工程进度款。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及时验工计价,注意变更和索赔事件成立的时效和资料的完整性,批准后及时验工计价。第七条 计价人员要仔细做好计价资料的整理,前一期未批准的计价项目要分析原因,应计未计项目要在本期计价中列入,避开少报漏报造成损失。第八条 验工计价人员应建立建全工程中期计量支付台帐,分别建立概算内项目和变更索赔项目台帐,使工程进度款的计价掌握在动态管理中,对本期计价工程、开累计价工程、剩余工程能在台帐上一目了然。台帐还要能反映同项目对建设单位的计价额和对劳务单位的计价额。第九条 按月度或季度验工计价项目、均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填报验工计价表,在每个月、季、年度末的 25 号前(或按建设单位的要求)上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审核,在下个月 5 号前取回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的验工计价.第十条 各公司、项目部,根据核准的验工计价表,汇总每个季、年度的计价,于季、年末次月 8 号前报经济核算办公室,按月计价的项目,每月计价,每季度汇总一次报经济核算办公室.报送资料包括计价汇总表和与计价金额相符的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证明资料及计价台帐。第十一条 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凡当年按施工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不得隐瞒不报;未完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由项目部牵头组织并负责按建设单位要求及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