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遗嘱案的中德法思维之辩_善良风俗论文导读::德国司法机关对情妇遗嘱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问题
不可能的条件、违反法律和气良风俗的条件
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一、案情概览以一那么德国法上的案例为开端
已婚但无子女的男性被继承人于1965 年死亡,终年 59 岁
他从 1942 年左右起到死亡时止,一直与同样已婚、但在 1964 年已离婚的 M 女士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
M 女士依据一份被继承人 1948 年 2 月 8 日的自书遗嘱,主张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后被继承人的妻子提起诉讼
柏林州法院和柏林州高等法院的意见被继承人立其情妇为惟一继承人而将其发妻后置的行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因而是无效的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竟连案例的细节也可以相似到孪生的地步
在千里之外的我国,在德国的案件发生 30 年后,又一起案件唤起了公众的义愤填膺
1994 年,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黄某与二奶张某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 年 4 月 22 日,黄某去世
张某诉称,黄生前留下遗嘱对其财产已有明确的处理,其中一局部指定由妻子蒋某继承,另一局部总值约 6 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
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 2001 年 4 月 20 日公证
遗嘱生效后,因蒋某控制着全部遗产,张某要求蒋某根据遗嘱履行,被蒋某严辞拒绝
为此,张一纸诉状告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张认为,蒋某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善良风俗,按《继承法》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庭判令蒋某给付她的财产 6 万元论文效劳
纳溪区人民法院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再次驳回原告请求
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二奶继承遗产案
二、案情分析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自然应遵循社会公德,这是权利不得滥用原那么的表达
遗嘱合法有效,首要的是遗嘱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