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 ) 解读一: 【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解读二: 【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读三: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四: 【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解读五: 【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解读六: 【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解读七: 【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解读八: 【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读九: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十: 【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变化解读】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