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一、XXX 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XX 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三条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 9 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社会团体理事人数达 50 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条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 30 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第五条本社会团体选举原则上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第六条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 2/3 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理事会,应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