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一、地方统计法规的概念地方统计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统计行为规范。1993 年 12 月 15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并于 199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1997 年 8 月 13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据此作了修正。《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属本市地方统计法规。二、本市地方统计立法的目的本市地方统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三、地方统计法规的特点地方统计法规与其他统计法律规范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1、地方统计法规必须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2、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范围内有效;3、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统计法律,也低于行政统计法规。四、统计行政规章的概念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本市现行的地方统计行政规章有两个,即《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五四、本市对统计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 3 条规定,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在统计业务上以市统计局的领导为主。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做好统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助理主管统计业务。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