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新编:1、1992 年 7 月 5 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 60 支洗净改良羊毛 95 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
1992 年 12 月底,毛纺厂将 95 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 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 10 吨,制衣厂承认其固急需原料已用了 10 吨,另外 85 吨拒绝接受
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 95 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虽然在名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已经生效,毛纺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合同,制衣厂屡次违约,因此制衣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合同只是意向性合同,并未实际生效,但在毛纺厂将羊毛送到以后,制衣厂一旦接受了其中的部分货物,无论多少都视为就全部的货物买卖达成了协议,制衣厂拒绝就另外的85 吨货物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合同并没有生效,当毛纺厂将 95 吨货送到以后,制衣厂有权接受部分货物,也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制衣厂仅仅接受 10 吨并不构成违约
2、原告新成公司与被告富华公司合伙建造某市新华广场 D 楼,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共同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楼由双方合建,各出资 50%,楼宇建成后各享有 50%的产权,原告首期投入 1 000 万元,被告投入土地使用权 10 亩
在第二期原告再投入 2 000 万元,被告应投入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