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VOLKSWAGEN FINANCE (CHINA) CO
& 有限公司 同业借款合同INTERBANK FUNDING FACILITY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2011 年 月 日签订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鉴于, 乙方已同意本合同条款,并且同意在满足本合同所列的条件下向甲方提供借款,用于甲方公司经营
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1
定义 在本合同中“提款”指第二项条款中的已提取的借款或将提取的借款;“提款日”指提取借款的日期;“提款申请书”指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即将提款的,并由甲方签章确认的书面申请(附件一);“借款额度”指乙方对甲方核定的在本协议下可提款的合计金额
“借款剩余额度”指在任何时候,借款额度减去已提取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之后,所剩下的可以继续使用的借款额度
“ 甲 方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其 注 册 地 址 为
“工作日”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要求,银行对外营业的任何日期
“违约事件”指本合同中第 10 条中所提到的任何规定事件中的一个; “财务报表”指已审计的截止日期为每一财政年度 12 月 31 日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债务”指甲方由于借款所产生的任何义务;“利息期”指 1、第一个利息期是从甲方提款日起至最近一个付息日止;2、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日至借款到期日止;3、除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利息期以外的其它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日起到下一个付息日止
“付息日”指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0 日,若某个付息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利率”指本合同第 6
2 条款中所规定的一笔提款的适用利率
“币种和币种符号 RMB”指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货币及其符号;“乙方” 指 银行 ,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