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阳 区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事项 公 示一 、海 域 使 用 许 可 ( 含 海 域 使 用 权 变 更 登 记 ) 许 可 依 据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域 使 用 管 理法 》 、 《 山 东 省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 、 《 青 岛 市 海域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 许 可 条 件 : 1. 拟 使 用 海 域 未 设 置 权 属 ; 2. 拟 使用 海 域 符 合 海 洋 功 能 区 划 ; 3. 拟 使 用 海 域 面 积 、 界址 清 楚 ; 4. 有 市 计 划 部 门 同 意 立 项 的 批 复 或 核 准 备案 意 见 ( 工 程 用 海 ) ; 5. 有 市 规 划 部 门 的 规 划 选 址意 见 书 ( 工 程 用 海 ) ; 6. 有 港 监 部 门 意 见 ( 工 程 用海 ) ; 7. 有 海 事 部 门 意 见 ( 工 程 用 海 ) ; 8. 符 合 环境 保 护 要 求 。许 可 程 序 : 1. 受 理 申 请 ( 包 括 受 理 审 查 上 报 的申 请 ) ; 2. 审 查 材 料 和 条 件 ; 3. 填 制 海 域 使 用 审 批呈 报 表 报 区 政 府 审 批 ( 属 于 上 级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审 核 的 , 将 初 审 意 见 和 申 请 材 料 直 接 报 送 上 级 海 洋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 4. 送 达 海 域 使 用 权 批 准 通 知 书 ;5. 征 收 海 域 使 用 金 ; 6. 办 理 海 域 使 用 权 登 记 ( 申 请人 持 缴 款 回 执 办 理 海 域 使 用 权 登 记 手 续 ) ; 7. 颁 发海 域 使 用 权 证 书 。 许 可 期 限 : 1.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审 查 审 核 并 报 区 政 府 审 批 ( 养 殖 用 海 ) 。 2.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报 上级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工 程 用 海 ) 。申 请 材 料 : 1. 海 域 使 用 申 请 书 ( 表 ) ; 2. 海 域使 用 申 请 人 法 人 代 码 证 、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 3. 项 目立 项 批 复 或 核 准 备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