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法律监督论文-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2009 年 11 月 27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在充分肯定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重申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调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明确了司法、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检察机关适用“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当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理应受到重视。笔者以“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现状为基础,就强化这一措施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并无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与该条规定相对应,“无逮捕必要”可被确定为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可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无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并据此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上述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无逮捕必要”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经统计,本院侦查监督科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 1049 人,其中批准逮捕 916 人,因“无逮捕必要”作相对不捕的共 38 人,仅占审结总人数的 3.62%。在批准逮捕的人员中,提起公诉后被判轻缓刑罚的有 133 人(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分),被处轻缓刑罚人数占批捕总人数的 12.34%。 分析上述数据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率偏低、嫌疑人捕后被处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