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章:《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实施 。《商检法》立法宗旨: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检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我国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包括商检机构、检验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专业性很强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作了专门的规定(如药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船舶、飞机、核承压设备)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法定检验(即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五项法定检验的原则就是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目的,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商检法》将法定检验的内容规定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否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商检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发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范围,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根据《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进口商品检验:根据《商检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进口商品的报检:主体为收货人、代理人(代理报检单位在向商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