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仅适用于临时管理规约的,在条款前标注“适用临时管理规约”,仅适用于管理规约的,在条款前标注“适用管理规约”,条款前无标注的为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第二条(适用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适用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名称:物业服务区域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总面积: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第五条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二)(三)(四)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六条(适用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同意授权建设单位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适用临时管理规约)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予以整改。(适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和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第七条(适用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