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 03 级法硕 程似锦一、近日看了一期中央台的[今日说法]栏目,说的是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一个行政村的民选村长王某由于某些原因被当地乡政府直接撤去职务的事情
王某始终认为乡政府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在向上级政府反映意见未果的情形下,又向法院起诉,却被法院驳回
原因是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认为该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含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内,因此不予受理
该村长王某对该裁定不服,又向上诉至中级法院,最后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二、在此我门姑且不考虑本案的结果会如何,但我们首先可以根据法律推断出该乡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可见我国宪法已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一级政府机关
又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