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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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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结婚彩礼是现代婚姻的一个重头戏,但离婚时的纠纷也是这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给大家阅读。【一】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答辩人:XX,男,60 岁,徐州人。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2001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5 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 8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2、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4、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貂蝉同居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两年,对外且又以夫妻名义,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应作为婚约财产案件处理。二、原告的起诉被告董卓主体错误原告把董卓作为被告起诉是错误的,本案既然是婚约财产纠纷。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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