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范文解决路径摘要行政协议对当事双方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拘束力。当相对人不履行协议时,因协议的高权性及行政诉讼的单向性,行政机关无法寻求诉讼解决;又因协议的对等性,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转介强制执行,容许行政机关另行作出要求协议相对人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协议关系的对等性及“两种行为并行禁止原则”,转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并不充分。根据功能及基础关系,行政协议可以分为等级关系协议和对等关系协议。等级关系协议旨在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替代来便宜地实现行政目的,相对人的不履行将使该目的落空,行政机关应回转至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模式。对等关系协议旨在通过公私合作共同履行行政职责,当相对人不履行协议时,应根据不履约是否影响协议目的分别加以处理。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协议是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而由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高权行政的手段。为防止高权行政活动“遁入私法”,将行政协议纳入旨在强化高权行为说理义务之行政法的统摄范围,应属当然。行政诉讼亦应承担起审查规约行政机关之协议行为的职能。2024 年修改后的我国《行政诉讼法》便是在此逻辑上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根据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过,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定位为单向诉讼。它只能由相对人提起,且被用以专责审查行政机关之行为的适法性。这使得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处理成为了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的新难题。对于该问题,学理上有民事诉讼救济论、行政强制执行论等不同的观点,但支撑上述观点的理论基础并不充分。为此 2024 年 12 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行政协议规定》)尝试确立转介强制执行制度,以期在现行法有关非诉执行程序中对此加以解决。在现行法设有针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之非诉执行程序的情况下,转介强制执行似乎能够以较低的制度成原来解决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难题。然而,意定的行政意志是否容许迳由行政机关转换为单方表达的强制性意志,进而付诸强制执行,却存在颇多的疑问。众所周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能以单方面的行政意志直接作用于私人而产生法律效力,乃在于它是作为社会合意之产物的立法指令的执行行为。作为单方支配性意志的自然延伸,由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