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法理分析 [摘 要]以新一轮出台的房地产业法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必要性、合理性与效应进行肯定,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干预异化现象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进展,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干预;房地产;宏观调控 一 引 言 19 世纪末以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尚处于传统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阶段,崇尚的是亚当,斯密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在这个理论指导下,西方国家推行的是理性主义国家经济职能政策,认为政府只是被动,消极地作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和解释者并执行这些规则,奉行“对私人经济干预越少就越是好的政府
”市场竞争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进步的动力,但市场竞争本身却并非完美无缺,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情况根本改变,垄断普遍出现,价值规律扭曲,市场机制阻滞,经济滞胀,失业激增,社会矛盾激化,出现“市场失灵”
“完全自由竞争”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展中遭到证伪后,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政府干预主义”伴随着大量的近代经济法律法律规范开始盛行
由于“(1)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差异;(2)政府机构效率问题;(3)不完全信息与经济政策(与立法)的局限;(4)政府行为派生的外在性问题”,“政府失灵”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客观存在,市场的失灵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处理的充分条件,市场解决不好的,政府不一定能解决,甚至更糟
在这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缺陷中,体现“双重弥补”的现代经济法脱颖而出,以维护、促进、救济社会竞争利益为自身使命
以新一轮出台的房地产业法律政策为视角,对中国独特语境下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合理性与效应进行肯定,对房地产市场中权力运行的异化予以剖析并提出完善对策,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进展,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 中国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合理性分析 古典经济学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