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院长)的安全职责㈠ 是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部责任;㈡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安排安全生产工作;㈢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员工安全健康的措施;㈣ 审定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对本单位没有办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权限向上级领导、相关部门提出报告;㈤ 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措施纳入计划,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㈥ 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从严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㈦ 组织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㈧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㈨ 有权利进行拒绝和停止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㈩ 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仔细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员工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