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违法所得等概念的认识目前由于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当中涉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概念,国家还没有明确权威的有关规定,所以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界定,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影响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作为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来说,有必要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概念作一些探讨和分析
一、明确几个概念什么才是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猎取的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猎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非法财物是指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这里的违禁物品是指法律法规严禁生产、销售、储存的物品,如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等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二、适用范围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适应范围是什么
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为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下列几种情况:1、未经审批进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活动;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活动;4、未获得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活动;5、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活动
三、重视取证环节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认定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