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 15 米以上或者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 15 米以下、10 米以上或者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10 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
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