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程序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 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 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 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 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 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 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 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