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一般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