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闵民一(民)初字第 4405 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闵民一(民)初字第4405 号 原告黄 a,男,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委托代理人钦 a,上海 A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 a,男,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被告刘 a,男,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被告中国 A 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 xx。 负责人杨 a,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 a,上海 B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 a 与被告孔 a、刘 a、中国 A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 a 的委托代理人钦 a、被告孔 a、被告刘 a、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 a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 a 诉称,2024 年 8 月 23 日 12 时 46 分许,被告孔 a 驾驶牌号为沪ECXXXX 小轿车行驶至闵行区华林路近华友路 200 米处时,将步行至此处的原告撞倒,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武警上海市总队医院救治,共住院 59天。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八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四个月,取出内固定术后可休息一个月、营养二周、护理二周。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孔 a 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 a 无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孔 a 赔偿原告黄 a 损失人民币 6,800 元,被告刘 a 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56,811 元,具体包括医疗费 71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860 元、营养费 3,150 元、护理费 5,400 元、误工费 10,080 元、残疾赔偿金 27,492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5,000 元、交通费 617 元、衣物损失费 500 元。 被告孔 a 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的意见如下:1、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 712 元予以认可,另应加上由其垫付的61,826.45 元;2、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予以确认;3、对于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意见同保险公司的意见;4、对于律师费 5,000 元、鉴定费 1,800 元,被告不应承担;5、衣物损被告已垫付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