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二(商)初字第 5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二(商)初字第 5号 原告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 被告王某 原告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
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诉称,2001 年 2 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0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于 2001 年 2 月 23 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现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其归还所借的 40 万元,但遭到被告的拒绝,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 40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
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本案系争借款,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曾经在另案中出现,本次诉讼的借款 40 万元是嘉定法院已处理的债权,嘉定案的原告是上海艳阳高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公司),被告是王某,艳阳公司曾将本案 40 万元的借条作为证据提交,后称无原件而撤回该证据,现本案原告某中心又以该 40 万元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 40 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禁止反言的原则,且艳阳公司与某中心的实际控制人系同一人即俞修维,嘉定法院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借款 50 万元中就包括了本次诉讼的 40 万元,原告是重复主张债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张(于 2001 年 2 月 23 日出具),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 40 万元;2、进账单一份,证明 2001 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