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的复议期限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9 条规定: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 日内作出裁决
”因此,长期以来,治安管理处罚的复议申请期限都是 5 天
不过,为更好地保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199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日,不属于该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自 1999 年10 月 1 日,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一律为’60 日,自当事人收到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之日起计算
同日生效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称的也规定:“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