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共 10 篇)篇 1: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合法取得的国海证《海域使用证书》项下的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受让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甲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转让海域的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海域用海类型为,用海面积公顷(亩),批准使用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具体位置、坐标为: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
转让年限至年月日为止
第六条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内现有投资(包括底播海产品、投入的礁石等)同时转让给乙方
所有价款已包含在转让价款之内
第三章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七条双方同意该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元),以人民币计价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前述款项的万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剩余款项万元(小写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数额,付清全部海域使用转让价款,所付定金可抵充转让价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间超过十天的,逾期一日加收未付转让价款总额千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
,视为自行解除海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