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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民一终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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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221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22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喀什东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斌,新疆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宝亨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松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卫星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范靖,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38 年 3 月 18 日出生,新疆农科院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进军,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龙土公司)、上诉人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上诉人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益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4)天民再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龙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斌、被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福益公司、上诉人创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另行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再审查明:2O06 年 8 月 28 日,创新公司(乙方)与西龙土公司(甲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所担保的资产为:由乙方设立并管理的创新壹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资产数额为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 000 万元整,该计划资产表现为多个由委托人与乙方签署的创新壹号财宝倍增资产管理合同书所约定的资产;被担保的期限自乙方宣布创新壹号认购额度满 2 000 万元起,满三年止;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创新壹号委托资产的本金 2 000 万元整;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乙方不能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可由甲方向委托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再审审理中,西龙土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对合同中其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在其他案件中西龙土公司的见证律师即本案的委托代理人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在该保证合同中写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西龙土公司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未提供相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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