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1052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105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松商贸公司。 委托代理人:屈红亮,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业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时培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盛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时培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圣松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业资产公司及原审被告融盛投资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4)天民三初字第 62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24 年 4 月起融盛投资公司陆续承租新疆啤酒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啤酒花公司)酒花大厦 13 层 1、2、3、4、5、6、7、8、9、10号房间。2024 年 1 月 1 日,经与啤酒花公司协商,融盛投资公司将酒花大厦 13层承租使用权转让给新业资产公司。2024 年 1 月 10 日、13 日,新业资产公司租用的酒花大厦 13 楼房屋因擅自改装、更换暖气管线致暖气管两次爆裂漏水,造成圣松商贸公司存放于酒花大厦 8 楼房屋内的针织品货物被淹,淹损货物1480 件。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圣松商贸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经圣松商贸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新疆国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立资产公司)对圣松商贸公司针织品货物被水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国立资产公司作出新国评报字(2024)第 02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评估进货价值为 110 859.62元,被水淹造成的财产损失为 38 800 元。 原审本院认为: 新业资产公司擅自改装暖气管线与圣松商贸公司库存货物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新业资产公司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故新业资产公司对圣松商贸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圣松商贸公司要求新业资产公司就受损财产进行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具体金额应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为准。发生两次漏水事件期间,融盛投资公司已不再承租使用酒花大厦 13 楼,圣松商贸公司亦未提供融盛投资公司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证据,对圣松商贸公司要求融盛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新业资产公司赔偿圣松商贸公司 3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