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构成要件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 1991 年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1995 年 10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 年 3 月 1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 年 7 月 26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
违反规定,即侵犯上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
根据 1996 年 3 月 1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
无论哪一种固体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