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 黄耀海 摘要:本文着重阐述在订立合同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老实信誉原那么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开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
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需要进展磋商
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誉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
假如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那么可能违反老实信誉原那么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假如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来寻求救济那么可能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而难以到达目的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那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交易的平安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方面促使人们在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遭受损害可以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从事交易准备活动时要遵循老实信誉原那么仔细、老实地对待缔约相对人否那么因为自己的过错可能要承当上的法律后果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理笔者认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我法和理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不要式合同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及承诺要达要约人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属于缔约阶段;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