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0 号(2025 年 3 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 年 3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进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加、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进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进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进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进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