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张**,男,1994 年 1 月 9 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答辩人:张**,男,1960 年 5 月 1 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被答辩人:樊*,男,1974 年 5 月 31 日生,汉族,住**县**镇小街子 151 号附 3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捏造事实称“因车费原因发生争吵,”“张**强行将原告拽下车”。 事实是,2025 年 1 月 9 日,答辩人一行七人搭乘被答辩人车回家,在客车运行过程中,被答辩人借机辱骂答辩人一行。 在答辩人之家人到达目的地时,又故意多行近 500 米,让家人(有一名幼儿)在寒风中(多云转阴天,小雨夹雪,零下 1 度到 1 度)步行。 而后,自己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答辩人家属。 正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挑衅行为,激化双方矛盾并且使场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因此,被答辩人应与答辩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1、医疗费(15629.22 元):被答辩人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 否则,不能排除被答辩人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误工费(9000 元):被答辩人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 3、护理费(9000 元):被答辩人出院后,生活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 元):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 30 元/天。 5、必要的营养费(280 元):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和住宿费(1200 元):被答辩人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被答辩人家住城关,要求支付 1200 元显然过高。 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本案中,被答辩人有过错,答辩人的行为未造成被答辩人伤残,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当忠实履行客运合同义务,将答辩人一行安全送达目的地。 然而,被答辩人多次辱骂答辩人,制造矛盾;故意违反客运合同,将抱有孩子的答辩人家人超拉,加剧矛盾;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激化矛盾,是此次打架的主要诱因。 其受伤住院治疗,其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