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法律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 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本次清理工作将与各部门和各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考核挂钩
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存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部门和单位给予核减分值或降低评定档次,并依据《 省损害进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方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切实做好我市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 市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工作部门(含部门治理单位、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截至 年12月31日前
下同)直属单位、依法授予行政治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下同)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不在清理范围内
请示、演讲、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 乡镇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治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年12月31日前
原则上一律废止
确需保留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治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
依照以下法律规范清理: (一)下列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
2.部分内容的顺序性、可操作性不强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未依法授予行政治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治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治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