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答辩状 遗嘱纠纷答辩状是指面临遗嘱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 年 2 月 2 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 100 号; 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 年 4 月 4 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 100 号; 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 年 9 月 20 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 100 号; 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 年 4 月 4 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 26 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1 份 答辩人:宋惠秀 何阿福 何小娟 二 0XX 十月二日 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