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内代理人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0 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委托方):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乙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中华人民共与国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遵循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务项目基本指导方针,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得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与要求1、服务内容:因甲方为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时,依据海关总署于2018 年 12 月 10 日出台第 194 号公告,明确跨境电商海关监管要求,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即甲方委托乙方在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申报主体。2、服务要求:(1) 乙方已经取得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已进行备案;(2) 乙方只作为甲方境内委托代理人得申报主体抬头之用;(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有资质及委托代理担保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3、其她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得方式添加其她服务内容.二、甲方得权利义务1、 甲方就是境外企业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得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得货权所有人.需保证所销售得商品不就是假冒伪劣与侵权商品。一旦发现甲方将承担所相应得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退还;2、 甲方需配合海关对所销售得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得监管措施。如有涉及到相关检验检疫费由甲方全权承担。3、 甲方不得参加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否则乙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退还;4、 甲方委托乙方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主体得所有数据,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得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5、 甲方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应对交易真实性与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得机构认证得,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6、 甲方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得监控,并实行相应处置措施。不得进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口食品与商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