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规制【论文摘要】行政调查制度讨论在我国不够系统和法律规范,特别是在行政调查的内涵和性质方面,学者间存在较大争议
不同的行政调查理论对行政调查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规制的界定有很大差异
笔者认为,行政调查是行政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并对行政调查的边界及法律规制进行了相应的讨论
【关键词】 行政调查的内涵 行政调查的边界 法律规制一、行政调查的内涵(一)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调查概念的界定界定行政调查的概念是讨论行政调查制度的前提
然而,关于行政调查,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在英美法等国家,行政调查往往被视为行政机关取得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一种辅助性的行政行为;在大陆法国家,行政调查往往被视为行政机关为作出有关行政行为(与其联系、决定的行政行为)搜集信息的一种程序活动,亦即一种程序性的行政行为
莫于川教授认为:“行政法上的调查是指行政主体查明案件事实、猎取证据的活动
除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外,调查是行政程序的必经程序
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启动行政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决定之前,依职权进行的收集资料、调取证据、查明事实的活动
”① 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日本等国的学者对行政调查概念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 对特定行政客体所作的收集资料的活动, 是行政法中不可缺少的行政辅助手段
2、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猎取有关证据或其他信息, 依法向被调查人收集各种资料(文字、录像、口头)的行为
3、行政调查是对各种形态的行政机关对私人所为的各种情报收集活动的总称
4 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进行信息了解、情报收集的行为
5、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时, 为推断能否行使该权限而进行的事实调查或资料收集的活动
②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调查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对行政调查的定位有争议,与相关概念区别不清,这就给行政调查制度讨论的重大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