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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4)2014年高考政治 3月时事评论精粹 如何看待“幼儿园给幼儿“喂药””问题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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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幼儿园给幼儿“喂药””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西安、吉林等地相继发生幼儿园给幼儿“喂药”事件,涉事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就目前的公布结果看,涉事人员很难被定罪。如果最终鉴定未构成伤害,很有可能与之前浙江温岭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一样,只对涉事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幼儿园给幼儿“喂药””问题? 幼儿园给幼儿“喂药”,从法律上说,确实存在难定罪的问题。 如果定故意伤害罪,则要看构成伤害的事实;如果定非法行医罪,除了要看伤害的事实,还要看幼儿园的保健医是否取得医生资格。最后的结果,极有可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难定罪,那岂不是意味着幼儿园以后可以随意这么干了?之前的虐童事件和这次的喂药事件,都再次突显了加强幼儿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站在理性法治的立场,刑法的威慑性固然很重要,但真正维护法治权威的,并不是一味的“快抓快审快判”,而在于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就幼儿园喂药事件,一方面,在难定罪的情况下,我们并不赞成只因为这一事件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就习惯性地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另一方面,在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更对相关法律定责追责的滞缓感到失望。 首先,权利是靠自己争取的,公民的敢于、善于主动争取和维护,本身就是对侵权者的一种震慑,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就幼儿园的喂药事件来说,由于幼儿园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孩子家长代其行使民事权利。幼儿园随意给孩子喂药,事先没有告知和征得家长的同意,显然已违反了我国的监护人制度,侵害了监护人的知情权。即使没有严重的伤害事实,家长也完全可以以侵害知情权提起诉讼,要求索赔、追究涉事幼儿园相关人员的责任。目前,家长们除了义愤填膺,却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其次,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以监管形式进行的公共服务,如果政府的监管不缺位,侵权发生的几率就会小很多。幼儿园的喂药事件发生之后,舆论都在追问:政府的监管去哪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其中就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使达不到追究刑责的程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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