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起草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得相关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就是指在公路上行驶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 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 2、55 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 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
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得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得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得限定标准,还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车辆安装并装轴得,并装双轴根据二个轴计算,并装三轴根据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与全挂车得车轴每侧轮胎根据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3000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得加宽轮胎得除外;(三)对从事货运得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得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第五条:载运可分载物品得超限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