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法律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 筑装饰装修、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 金),是指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四条 江阴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受理、退还和应急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 责保证金的日常工作。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监察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第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将通报批判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并由其将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 位贷款。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第六条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建筑业企 业),按其主项资质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具体标准为:(一)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80 万元;(二)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 60 万元;(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 30 万元;(四)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三级、不分等级企业 20 万元本市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凭证实现全无锡市互认。第七条在无锡市以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标准参照本地企业标准执行。第八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的交纳、支付和结算。缴入专户的保证金按交纳企业分别记账、结算。保证金的利息归交纳企业所有。第九条保证金交纳程序:1、建筑业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手续前,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委 托书原件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一次性足额交纳保证金;2、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出具《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交纳凭证》(以下简称《交纳凭证》,格式见附件 1);3、建筑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