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法律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动淄博市慈善事业的健康进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山东省慈善总会慈善义工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经淄博市慈善总会批准注册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市慈善总会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加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经市慈善总会登记注册、专门从事慈善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 慈善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酬劳、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市慈善总会义工部(以下简称市义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工作,各区县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
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舞和参加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义工第八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心参加慈善公益事业;二)自愿从事义务服务;(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四)年从事义务服务达 36 小时以上
第九条义工的登记:(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