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聘任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任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十二个月,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条所指的书记员职责,是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书记员职责
第四条 乙方受聘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三)甲方单位所规定的工作纪律; (四)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五条 乙方在聘任期限届满之后,仍应当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八条 乙方有休假的权利
具体办法根据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工资、职级、保险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的基本工资待遇、职务升降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
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
第十一条 聘任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