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篇一: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
41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 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
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1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
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职责配置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进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给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