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甲方: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进一步深化和推动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甲方将乙方确定为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竹山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1、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2、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3、竹山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4、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5、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6、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7、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三、乙方应按《竹山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计利息,所有账户利息记入甲方在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