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文生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上诉一案 冼文生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佛中法行终字第 156 号 上诉人:冼文生,男,汉族,1949 年9 月 4 日出生,现住(略) 。 被上诉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招汉铨,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腾,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德峰,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小玲,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托 代 理 人 : 林 静 华 , 女 , 汉 族 ,1983 年 2 月 25 日出生,住(略) 。 上诉人冼文生因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行初字第 91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冼文生于 1968年参加工作,1975 年 12 月到广东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工作;1992 年 12 月 25 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佛山市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1997 年 5 月,广东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注册登记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仍延续原公司的劳动合同20XX 年 7 月 9 日,第三人收取了原告贴身经营抵押金 25000 元;20XX 年 2 月 27 日原告因与第三人发生劳动争议向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仲裁请求中的“……3、要求第三人支付故意拖欠的20XX 年和 20XX 年的贴身经营抵押金工资人民币 5 万元及拖欠该款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2500 元及违反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5000 元;4、要求第三人退回贴身经营抵押金人民币 25000 元给申诉人;……”。劳动仲裁期间,原告被第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同年 5 月 24 日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劳仲案字[20XX]第 35 号《仲裁裁决书》,并认定“……申诉人有关贴身经营抵押金及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本委不予审理。……”。同年 5 月 31 日原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诉讼请求中的“……3、判令被告支付故意拖欠的 20XX年和 20XX 年的贴身经营抵押奖金工资 5 万元及拖欠该款的经济补偿金 12500 元及违反双方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