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应知应会一、医疗纠纷定义及处理原则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处理医疗纠纷, 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参加医责险(人保)鼓舞患者参加手术意外险(人寿)医师自愿参加执业险(祁安保险等)三、发生纠纷后,医方的告知义务发生医疗纠纷,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索赔金额未超过 1 万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 超过 1万元的,应当向邯郸市医调委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 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还应有行政调解,但我市目前 无此纠纷解决途径)。(二)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 进行。病历已提交病案室的,病历在综合服务部复印,封存,签字; 病历为运行病历,需要科室主管医生将病历资料(含主观病历资料和 客观病历资料)复制,封存,签字。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 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 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 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 3 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三)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 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别检查同意书、手 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 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 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 资料。(四)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