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法律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 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 业(包括拥有 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 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根据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讨论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